汽车托运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理之处
经查询,承运人具备相应资质,未发现诉讼、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不诚信行为;
合同内容如下:
第2条第2行,合同原文“应以承运人提货单的记录为准”,需要与承运人沟通。这里是否有错别字,它要表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在第三行,“验收后,承运人的责任将被解除,承运人的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在这里,有必要与承运人沟通。验收时车辆未发现问题,验收后发现车辆有问题。问题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
第三条只规定托运人应当将与运输工具有关的单证、资料交给承运人,但未就单证、资料的退换和灭失达成协议。与承运方进一步沟通文件资料的归还方式及如何处理文件、资料的丢失;
第四条只约定承运人统一投保。目前尚不清楚是哪家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费,还需要与承运人进一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