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托运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单
保险单号:809072019350207067516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并按保险单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适用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兹签发本保险单。与本保险有关的适用条款、特别协议、批单和申请表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名称:索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1178020181110112412被保险人名称:实际所有人10003420180914173719保险期限装运日期:2019年8月24日,由广东省深圳市至郑州市,河南省货物名称:奔驰yueb1x8f0件/重量:1套裸装货运单/提单号:8001862合同/发票号:运输方式:■公路型号:无车牌号:待定主险条款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保险费(元)免赔额(元)/费率(%)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250000.0按约定追加保险金额:(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保险费合计:按约定保险费缴纳:1。免赔额(费率):①一般货物:易碎货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3%;其他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② 蔬菜、水果: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每次火灾、爆炸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额的20%。③ 对于汽车,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每次火灾事故的免赔额为损失额的20%。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每辆车的赔偿限额为5000元,单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为3万元。2本保单只承保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坏。其他保险条件与本协议相同。涉及西藏、新疆、青海等地货物的蔬菜、水果运输路线不在保险范围内。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货物采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集装箱卡车运输,或采用覆盖雨布并用绳索有效捆绑的适合长途运输的卡车运输。4保险标的需要由专业承运人运输。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放弃对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但保留对其他实际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6投保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无误,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签订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字日期:2019年8月24日授权签字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4008695519网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本保单承保以下货物:1。一般商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纺织品、汽车配件(易碎品除外)、润滑油、家具(玻璃、陶瓷等易碎品、红木家具除外)、浴室用品、洗衣机等,钢制品及钢管(长度超过20个井口控制设备、生产管、乐器、焊丝、焊条、普通化工产品(非易燃易爆物品)、五金制品、适配器、塑料及其制品。2蔬菜和水果:水果和蔬菜。三。车辆类别:商用车、二手车、私家车、展览车、事故车、试验车。易碎品包括以下物品:各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大理石等及以上材质为主的商品,包括液晶显示器、瓶装商品。本保单不包括以下货物: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石、贵金属、珠宝、古币、古董、古籍、绘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证券、票据、文件、档案、书籍、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一)名画、古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手工艺品和其他在保险期间价值不能确定或者价值变动较大的货物。鱼粉、豆粕、易腐易腐产品、易腐易腐产品(含海货、生鲜等)、各类大宗农产品(坚果、花卉)3种。动物、植物和动物产品(牛奶、鸡蛋)、血液制品、疫苗。炸药、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危险品(一般化学制品不属于危险品,如桶装油)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油、香料、电池、电池、油墨、胶水、树脂等)、军事武器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5、具有防振、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视为精密仪器设备:a)仪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对其平衡、稳定性、防震、防尘、装卸角度等有特殊、严格的要求;b) 仪器设备单件价值超过200万元的,损坏后无法匹配的。主要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视为主要机械设备):a)设备的任何部分,由于其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使用特殊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b)任何部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必须进行特殊处理,如特殊绑扎固定,保持重心平衡)。7单价1万元以上的手表。超宽或超高的货物;9。医疗设备(单价50万以上);10。原木(陆地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和木材(陆运木材除外);11。大宗化工产品,如煤、矿石/砂、镍矿石、石油和柴油、沥青、焦油等饲料、化肥、水泥、太阳能电池板、硅片、半导体芯片。本保单由系统自动投保。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货物名称是否属于未投保货物。保险单上的货物名称属于上述未投保货物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被保险货物能够就水路、铁路、公路、联运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获得经济赔偿,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为了方便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专门举办了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1) 基本风险:1。雷击、山崩。隧道、码头碰撞、搁浅、触礁、倾覆、下沉、脱轨、坍塌造成的损失;3、在装卸、转运过程中,非因包装质量差或装卸工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4。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一般惯例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抢救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2) 一切险除基本保险责任外,保险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货物因振动、碰撞、挤压而破碎、弯曲、凹陷、破碎、破裂或包装;2、由于振动、碰撞、挤压等原因造成容器(包括密封)损坏,或者储存在液体中的货物因液体泄漏而腐烂变质而造成的泄漏损失;3。整个包裹被盗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因安全运输规定造成的雨淋损失。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灭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故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的缺陷、自然损失和包装不当;(4)保险损失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 (六)因公路货物运输,整件货物被盗、漏交造成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第四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凭证签发,被保险货物离开发货地托运人最后一个仓库或者储运地点时起终止,保险凭证载明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地时终止。但是,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终止期限延长至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之日起15日(以邮戳日为准)。第五条保险价值是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者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终止通知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终止。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七条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缴纳应交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未交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和防损工作,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约定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并及时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货物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除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文件:(1)保险凭证、运单(运单)、提单和发票;(2)承运人部门出具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鉴定证明;(3) 收货单位的仓储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和为抢救货物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并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况复杂的,保险人自接到保险人索赔之日起30日内未核实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资料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期限,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实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一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货物价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原产地的价格,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照货物价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原产地的价格加上运杂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格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货物价格的比例计算赔偿损失金额和保险人支付的救助保护费用。货物损失赔偿额和保险人为抢救或者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应当分别计算,每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约定,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应当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保险人也可以先行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可以将保险财产的剩余权益按固定价格折算给被保险人,并可直接从保险赔偿金中扣除。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实事求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解决。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