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到南京小轿车托运服务
1承运人、托运人和运输车辆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运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行政法规。
承运人应当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满足所运输货物重量的要求。所使用的车辆、集装箱外观整洁,车体、集装箱清洁无污染物、无残留物。
运输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汽车运输公司应当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专用装置或者专用设备。
2货物保险和保险运输
货物运输有两种保险,即货物保险和保险运输。自愿保险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或者承运人办理。
保险货物运输是指按照委托运输程序运输保险货物。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货物的,应当按照托运人申报的价格和货物的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托运人只能凭一张运单选择投保或未投保的货物。
托运人选择运输保险货物时,货物的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险运输是保险的全过程。
分承运人或者多承运人的,保险费由第一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后一承运人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中载明。承运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未投保的运输方式处理,由各承运人承担责任。
投保运输的运输合同应当加盖“保险运输”章。保险费不得超过货物保险价值的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