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将设机动车无障碍停车位

申城将把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免费就业服务、建设无障碍环境、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相关规定,纳入到地方立法中。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将于本月提交常委会初审。在昨天举行的解读会上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的一个立法思路是将近年来本市积累的残疾人教育成功经验纳入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应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残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建立统一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

修订草案还提出,政府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给予残疾职工公平待遇。包括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规定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人经营的残疾人,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残疾职工公平待遇和相应保护。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条件。修订草案对此均有规范,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更有细化补充。修订草案第54条提出,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应为导盲犬佩戴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建议,应首先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肢体残疾人驾驶、乘坐的机动车无障碍停车位,保障他们的停车需求。


本文标题:公共场所将设机动车无障碍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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