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下水道用硫酸成份药水的后果
2013年9月1日上午11时许,家住某宿舍2栋3楼的周某因下水道堵塞,请来被告人李某疏通,被告人李某来到周某家中后,用带来的含硫酸成份的液体倒入下水道。之后,管道发作白烟和刺激性气体。其时,下水道未能疏通,被告人李某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说明日再来,便离开现场。因该液体在该栋楼房下水管道内发作硫化氢气体,导致在4楼上厕所的黄某晕倒在卫生间,后经抢救无效去世。经断定,被害人黄某系硫化氢中毒去世;被害人黄某汗水、肺组织中均检查出硫化氢,其中汗水中含量为0.3ug/m1;下水道管内液体物质中检出硫酸成份。上海管道疏通
【分析】
笔者赞同以下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差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差错以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去世或许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差错致人去世罪是指差错致人去世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该案中,李某用含有硫酸成份的液体对多个用户共用的下水管道进行疏通作业,使管道内发作硫化氢气体,导致一人因硫化氢中毒去世,其危害的不仅仅是黄某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应以差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不合】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李某因差错致人去世,应以差错致人去世罪科罪处分。
第二种定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疏通管道用硫酸成份药水行为构成差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