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税通】财务结算结合税收新政策,企业须从9个方面自查(下)

苏州中税通-财务结算结合税收新政策,企业须从9个方面自查

5检查资产确认是否及时准确

对金额较大的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自查,避免出现将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全面复核。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对符合条件且选择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检查其税会差异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税前扣除凭证收受是否规范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收受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完善。对内部凭证,着重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外部凭证,通过培训宣传,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业务前置环节财务人员提前介入,避免出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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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此,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检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大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应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公式划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对一些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计算的事项,由于存在月度采购与销售不配比的可能,加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月度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也波动较大。故企业还应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9检查相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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