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会计谈税务疑难问题,税务实操经典案例分享!

资深会计分享3个经典税务实操案例:

1.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如果我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到一般计税法的项目去这样可行吗?

资深会计:不可以,因为政策规定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不得抵扣是指不光不得用于抵扣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

2.租入车辆燃料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满足产品与材料购销需要,近期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运输汽车6辆,由我公司司机驾驶,请问这部分租赁三汽车发生的燃料费和修理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资深会计:按照营改増的税收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改增的一 部分,所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原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因经营性租入车辆支付的租赁費,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凭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至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车辆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等,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视合同协议是否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燃料费、修理费而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中,不包括经营性租入动产资产支付燃料费及其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燃烧费、修理费,承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

3、我公司不是经营烟酒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 我公司从生产酒厂购买一批名酒, 一部分用于平时接待,另一部分用于赠送。请问,购买白酒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资深会计: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費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消费是指人们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个人消费的对象包括了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所购买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品,也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上述问题中的公司购买白酒用于接待,属于交际应酬范畴。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招待,其进项税不允许进项抵扣。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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